永久产权、租约还是公司:在泰国什么站得住

一份在普吉签订的30+30+30租约被泰国最高法院判定无效:每月3万泰铢,外加拆除建筑。截至2026年9月13日,在泰国真正站得住的是什么。

作者:Reflexion 编辑部发布于 2026年10月1日阅读约 1 分钟来源核实于 2026年9月13日

Photo : iMahesh, CC BY-SA 4.0, via Wikimedia Commons

1990年,普吉签下一份三十年租约,附带两次预先付清的三十年续约。2023年,泰国最高法院判定这两次续约无效:它们规避了《民商法典》第540条,实际上拼凑出一份变相的九十年租约。第4655/2566号判决自2025年3月10日起由各国际律所传播,判令承租人在腾空房产之前每月支付30,000泰铢(780欧元),并下令拆除地上建筑。这是泰国房地产市场最严酷的一个事实,其余的一切都由它决定。

为什么预付的续约一文不值

被称为“30+30+30”的安排,是泰国别墅市场相当大一部分交易的商业骨架:出售一份三十年租约,并在同一份合同中承诺两次三十年续期,续期费用往往预先付清,并被包装成等同于永久产权。它撞上了一条简短得令人生畏的条文。第540条规定,不动产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,续约期限本身也不得超过三十年。第4655/2566号判决由此得出结论:按相同条件、相同租金自动续约无效,因为它通过合同重建了法律所禁止的东西。

宣传册常常混为一谈的两样东西,必须分开来看。

第一样是租约。它在土地局登记后记载于地契之上,构成一项物权:它随土地而转移,在土地出售时对新业主同样有效。最高法院没有触及这一点。

第二样是续约承诺。它不是记载在地契上的权利——土地局不会登记超过三十年的期限——而是当时出租人的一项合同承诺。这一承诺已被判定无效,而无效的承诺对任何人都没有约束力:既不约束原出租人,也不约束日后的土地受让人。已登记的三十年租约可以对抗土地的新业主;被判无效的续约承诺则不能。

对于今天买下一份2004年签订的租约第二十二年的人来说,后果很残酷:他买到的是八年确定的权利,外加一份期望。Addleshaw Goddard律师事务所在2025年3月10日的简报中建议,凡附带长期续约条款的租赁产权转让,都应进行审慎的法律审查。

此外还有地上权,它是一项针对建筑物的独立物权,可以在土地局登记。至于它在租约到期后仍然存续的说法,属于执业律师的观点,而非经过核实的规则。

49%的配额按平方米计算,而不是按套数

《公寓法》(佛历2522年)允许外国人以永久产权持有公寓,并以其个人名义在土地局登记。这是法国个人取得泰国不动产永久、可继承权利的唯一途径。

这个上限众所周知:49%。它的计算机制却鲜为人知。第19/2条将外国人累计持有的上限定为“forty-nine percent of the spaces of the whole units in such particular condominium”——即该栋公寓全部单元面积的49%,逐栋计算。配额是一个平方米总量,而不是公寓套数。

两种理解之间的差距并非纸上谈兵。在一个大户型优先卖给外国买家的项目里,按套数可能还剩若干单元,剩余面积却不足以覆盖目标单元。开发商说“还有配额”,按套数说是真的,按面积说是假的。这句话是真诚的,这笔交易却做不成。

因此,应该索取的文件不是销售人员报出的一个百分比,而是这栋楼以平方米计的外国人配额明细:单元总面积、外国人已持有面积、剩余面积、目标单元的情况。如果项目包括多栋楼,明细要逐栋列出,因为法律条文是按栋计算的。

这正是我们所追踪的。在我们追踪的泰国7,865个项目中,数据库里有两个字段可以事先作答:`foreign_quota_available`,表示是否仍有外国人配额;`ownership_type_available`,说明提供哪些持有方式——配额内永久产权、租约,或两者兼有。

用泰国公司持有土地:真正的风险是什么?

外国人不能以个人名义持有土地的永久产权。因此,带地别墅要么以租约方式出售,要么通过一家持有土地的泰国公司来持有,外国人最多持有49%的股本。

这种结构本身是合法的。一旦泰国股东是代持人——即没有实际出资的名义股东——它就不再合法。此时的风险是双重的。

一是刑事风险。据泰国律所的解读,《外国人经商法》第36条对代持安排的处罚最高可达三年监禁,并处100,000至1,000,000泰铢(2,610至26,060欧元)罚款,泰国代持人和幕后的外国人同样适用;违法状态持续的,另处每日10,000至50,000泰铢(261至1,300欧元)罚款。

二是资产风险,这也是最被低估的风险。《土地法典》第96条授权土地厅厅长,对为规避外国人限制而以第三人名义取得的土地强制出售;第94条规定在一百八十天至一年的期限内强制转让。资产不是被冻结,而是被卖掉。

行政上的约束也在收紧。自2026年1月起,此类公司的泰国股东在缴付股款之前,须提供至少三个月的银行流水;自2026年4月1日起,任何变更都必须在商业发展厅(DBD)当面核验。这两项信息都来自同一家律所的单一来源。

直接取得土地还剩一条狭窄的通道:《土地法典》第96条之二允许在合格领域投资超过4,000万泰铢(104万欧元)的外国人取得住宅用地,面积以一莱——1,600平方米——为限,须经部长批准,并须维持投资三年。这是一个法定窗口,而不是普遍适用的制度。

该接受哪种地契,又该拒绝哪种?

地契决定了能在这块地上登记什么。对外国买家而言,整个法律安排都建立在登记之上——租约、抵押、地上权——所以这一点要排在价格之前。

该接受哪种地契,又该拒绝哪种?
地契允许的权利
Chanote(Nor Sor 4 Jor)永久产权,由土地厅正式测界,所有交易均可登记:买卖、租赁、抵押、用益权、地上权。唯一应优先选择的地契。
Nor Sor 3 Gor经确认的使用证书,通过航拍测量。可办理的交易与Chanote相同,可申请转为Chanote,但界址精度较低。
Nor Sor 3获承认的所有权,从未经过测量。可以转换,但过户前须事先公告,界址纠纷风险高。
占有权(Por Bor Tor 5、Sor Kor 1)仅基于纳税的认可:租约、抵押、地上权均不可登记。

说“Nor Sor 3 Gor等于Chanote”是一种近似说法,到发生界址纠纷的那天就要付出代价。至于Sor Por Kor 4-01——农业土地改革办公室(ALRO)分配给泰国农民的农业用地——我们在2026年9月13日的核查中,未能凭充分的来源查明其确切的法律制度:我们将其排除在外国人可取得的范围之外。

钱从哪里来:2026年收紧的审查

《公寓法》不只是开放了一项权利,它还规定了一条资金链。几乎所有法国买家都属于的那一类资格,是“已将外币汇入泰国的外国人”;第19/3条要求汇入的资金不得少于所购公寓的价格。

因此,房款必须以外币从境外汇入,并在泰国兑换成泰铢;收款银行随后出具外汇交易表(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 Form,FET,旧称“Tor Tor Sam”),这是土地局以外国人名义登记时要求的文件。据记录这一做法的律所称,金额超过约5万美元时,FET会自动出具;低于此数,银行出具入账通知(credit advice)。我们未能找到泰国央行关于这一门槛的任何规定:这是有据可查的银行惯例,而不是法规。

其推论几乎总被忽略:已经在泰国境内的泰铢,不能用于以外国人名义登记。没有外币汇款链,就没有FET;没有FET,就无法登记——无论资金来自旧账户、本地出售所得,还是在当地积累的储蓄。此外,汇款人姓名、收款账户持有人姓名和地契上未来业主的姓名必须一致。

新近又增加了一层审查。2026年5月15日至25日,土地厅向各府土地局下发了三份“特急”(Most Urgent)通知。依据《土地法典》第74条,这些通知要求审查买方的资金来源、收入、职业和财务状况,触发条件主要是现金支付超过200万泰铢(52,100欧元)或评估价值超过500万泰铢(130,300欧元),继承除外。

99年租约与75%配额:进展究竟如何?

截至2026年9月13日,将外国人配额提高到75%和将租期延长到99年,均未获通过。49%的上限和三十年租约仍是现行法律。

时间线有据可查。该政策于2024年6月22日宣布。99年租约法案于2025年7月21日在佩通坦·西那瓦政府任内进入公开征求意见,并公开设定了在一年内颁布的目标。据The Nation Thailand 2025年6月29日报道,该法案已在内政部搁置一年多,副部长表示需要“重新评估其紧迫程度”。自2026年2月政府更替以来,没有任何后续步骤见诸记录:没有内阁决定,没有国务委员会意见,也没有议会审读。

我们不写这项改革已被放弃—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。我们写的是:它没有获得通过,也没有任何可核实的立法进展。一家以99年租约为卖点卖房的中介,卖的是一个在泰国法律中并不存在的期限。对于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的0.01%过户费优惠,也要同样谨慎:它仅适用于泰国籍个人买家,上限为700万泰铢(182,400欧元),法国买家的过户费仍为2%。

永久产权、租约、公司:宣传册不会给您的对比表

永久产权、租约、公司:宣传册不会给您的对比表
维度配额内永久产权(公寓)已登记的30年租约持有土地的泰国公司
法律依据《公寓法》(佛历2522年)第19条及第19/2条《民商法典》第540条《土地法典》第86条及以下;《外国人经商法》
实际期限永久30年,期满即止;只能通过新协议续约(第4655/2566号判决)与公司存续期相同
可继承性外国继承人须在60天内申报、一年内转让,除非本人符合资格(第19条)依合同约定,以剩余期限为限外国继承人不能保留土地(第93—94条)
主要风险面积配额已满;FET资金链不完整期限届满;续约承诺无效代持:最高3年监禁,100,000至1,000,000泰铢(2,610至26,060欧元)罚款,强制出售(第94条及第96条)
转售开放,前提是配额面积允许受让人承接剩余期限,而不是三十年转让股份,自2026年4月起受DBD更严格的审查
过户成本评估价值的2%;0.01%的优惠仅限泰国人本文未作量化(见方法说明)本文未作量化(见方法说明)

而各项税费是可以量化的。以一套1,500万泰铢(390,900欧元)的公寓为例:

而各项税费是可以量化的。以一套1,500万泰铢(390,900欧元)的公寓为例
项目规则1,500万泰铢对应金额
过户费评估价值的2%;双方各付一半是合同惯例,而非法律规定300,000泰铢(7,820欧元),其中买方承担150,000泰铢(3,910欧元)
特定营业税(Specific Business Tax)五年内转售时为3.3%;由卖方承担495,000泰铢(12,900欧元)
印花税0.5%,与特定营业税二选一,不叠加;由卖方承担75,000泰铢(1,955欧元)
土地与建筑物税(Land and Building Tax)第二居所或出租房产,从第一泰铢起按0.02%征收每年3,000泰铢(78欧元)
物业费市场量级:每月每平方米40至80泰铢60平方米、每月每平方米60泰铢,每年43,200泰铢(1,126欧元)

模拟案例:曼谷与普吉之间的取舍

模拟情景

以克莱尔和托马斯这样的人物画像为例:两人分别为54岁和57岁,是来自里昂的企业高管,也是法国税务居民,全部预算上限为1,400万泰铢(364,800欧元)。一边是曼谷市中心一套永久产权公寓;另一边是普吉一栋租约别墅,同样的价钱,面积更大,朝向更好。

这不是审美问题。租约别墅给他们的是到期前确定的权利,此后则没有任何书面保障:如果租约始于2012年,他们买到的是十六年。到期时,他们将分别是70岁和73岁,能否续约取决于与届时土地业主达成的新协议。公寓给他们的是永久权利,可以继承——前提是子女属于第19条规定的合格类别之一——并且只要配额面积仍有余量,就可以转售给外国人。

因此,看房之前有两个问题必须先问:曼谷目标楼栋以面积计的配额明细,以及普吉租约在土地局的登记日期,剩余期限精确到天。此外,价值至少300万泰铢的房产还可以带来为期一年、可续期的居留——房产与泰国签证的关系有其自身的条件——而法国一侧的持有成本,则属于泰国房产的法国税务问题。

模拟情景。此人物并非客户,参数均为工作假设。

现在就可以做的事

请开发商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楼栋以平方米计的外国人配额明细:单元总面积、外国人已持有面积、剩余面积、目标单元面积。口头报出的总体百分比,或按公寓套数的统计,都回答不了第19/2条所提出的问题。

如果是租约别墅,请索取租约在土地局的登记日期,以及以年和月计的剩余期限——而不是合同的名义期限。并请泰国律师审阅任何续约条款:自第4655/2566号判决以来,其效力已不能再被默认。

常见问题

外国人能在泰国以永久产权购买公寓吗?

可以,而且这是外国人唯一可以直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。除购买本身外,还有两个条件:这栋楼的外国人配额必须仍有剩余面积,资金必须以外币从境外汇入。随后,泰国银行会出具土地局在登记时要求的证明——没有这份证明,手续就办不下来。

30+30+30的安排在2026年还有效吗?

第一个三十年有效;后两个三十年,只要是在签约时就已承诺的,就不再有效。这正是最高法院第4655/2566号判决的意义:事先约定的续约规避了《民商法典》第540条规定的最长期限。到期时重新谈判一份新租约仍然可以——前提是事先没有任何承诺。

49%的配额是按套数还是按面积计算?

按平方米,逐栋计算:第19/2条以全部单元的面积为准,而不是以单元数量为准。后果非常具体——一个项目可能向您展示好几套空置公寓,而剩余的外国人面积已经不够您看中的那一套。唯一能说了算的文件,是相关楼栋的面积明细。

泰国有99年租约吗?

截至2026年9月13日还没有。设立这一制度的法案仍停留在草案阶段:2025年7月进入公开征求意见,据报道在内政部被搁置,自2026年2月政府更替以来没有任何有记录的进展。因此,可对抗第三人的最长期限仍是三十年,也是唯一可以登记的期限。

我能用已经在泰国的泰铢支付泰国公寓的房款吗?

如果公寓要以外国人身份登记在您名下,就不行。赋予登记资格的不是付款本身,而是从境外汇入外币——泰国银行会用一份土地局要求的表格来证明这一点。已经在当地的泰铢,即使来源合法,也无法产生这份证明:手续仍不完整。

通过泰国公司持有土地合法吗?

公司本身合法;做样子的泰国股东则不合法。法律条文从两方面着手:刑事上有《外国人经商法》第36条,资产上有《土地法典》第94条和第96条,可强制出售土地。2026年,针对资金来源和股东真实性的行政核查已经收紧。

方法与来源

来源核实于 2026年9月13日

采用汇率:1 EUR = 38.374 THB (2026年9月13日)

  • 来源:《公寓法》(佛历2522年)第19条、第19/2条、第19/3条和第19/7条;《民商法典》第540条;《土地法典》第74条、第86条及以下、第93条、第94条、第96条和第96条之二;Addleshaw Goddard律师事务所2025年3月10日关于第4655/2566号判决的简报;Siam Legal(地契、土地局税费);Tilleke & Gibbins,2026年7月3日(0.01%过户费);FRANK Legal & Tax,2025年10月7日(土地与建筑物税);Silk Legal,2026年6月26日(土地厅通知);关于99年租约:Nation Thailand(2025年6月29日和7月21日)及Khaosod English(2024年6月22日)。
  • 自有数据:foreign_quota_available和ownership_type_available两个字段覆盖我们数据库中泰国的全部7,865个项目。它们不能替代土地局的官方记录。

我们未能核实的内容

  • 有意未采用:关于打击代持安排的统计数据——它们流传甚广,但仅依赖单一的非官方来源;土地厅三份通知的编号;个人卖方应缴预扣税的具体税率表——常被引用的1%统一税率针对的是法人卖方;租约登记的税费;储备基金的金额;Sor Por Kor 4-01的法律制度。
  • 仍不确定、并如实标注的内容:关于未登记的三年以上租约的条文编号;《外国人经商法》第36条的确切文本;租约期满后地上权的效力范围。

本文仅为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。文中引用的规定均注明日期;采取行动前,请向专业人士确认其是否仍然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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