泰国遗嘱:如何传承一处房产
泰国《民商法典》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和6类法定继承人;永久产权公寓、土地与租约,在继承时各走各的路径。相关法条与核实日期,逐一列明。

设想一个周二上午,沙吞的一间律师事务所里:一页注明日期的文件,立遗嘱人签下名字,随后两名同时在场的见证人依次签名。这就是泰国《民商法典》规定的普通书面遗嘱,是法典所列五种形式之一。此后能传下去什么,与其说取决于这页纸,不如说取决于财产本身:永久产权公寓、土地、租约或用益权,走的不是同一条路。各种持有方式的利弊,我们关于永久产权、租赁与公司持有的文章已有比较;本文关注的是遗嘱这份文书本身,以及它能做到什么。法条核实于2026年10月27日;法条未能定论的三个问题,列于文末。
泰国法律承认哪些遗嘱形式?
五种。《民商法典》第1655条规定,遗嘱只能采用其后一章所列的形式之一。普通书面遗嘱,按第1656条,须为注明日期的书面文件,由立遗嘱人在至少两名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签名,见证人随即签名,以证明其签名属实;增删涂改,须遵循同样的形式方为有效。第1657条的自书遗嘱另有要求:无需见证人,但须全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、注明日期并签名,任何修改也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,方为有效。
另有两种形式须经由行政机关。第1658条的公开文书遗嘱,由立遗嘱人向县级官员陈述其意愿,另有两名见证人在场;官员记录并宣读,然后签名、注明日期并加盖印章。第1660条的秘密遗嘱,将文件密封,立遗嘱人在封口处签名,再交给官员和见证人,由他们在封套上注记并签名。第五种为口头遗嘱,第1663条将其限于特殊情形:生命垂危、疫病流行、战争。
有几条规则适用于所有形式。未满十五周岁者所立遗嘱无效(第1703条)。遗嘱的书写人和见证人及其配偶,均不得为受益人(第1653条);第1670条还特别排除未成年人和被宣告无行为能力的人担任见证人。遗嘱可随时全部或部分撤销(第1693条)。以后立的遗嘱撤销前一份遗嘱时,这份后立的遗嘱须符合法定形式(第1694条);第1695条还规定了立遗嘱人故意销毁或涂销遗嘱的情形,第1697条则另行处理前后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况。
读者本国的法律同样可能介入,首先是遗嘱的形式:在泰国订立的遗嘱,在立遗嘱人居住国或国籍国能否被接受,由该国法律决定。本文不展开这部分内容;它需要向该国的专业人士核实,并与泰国律师协同处理。
没有遗嘱时,由谁继承?
第1629条列出六类法定继承人,也仅此六类:直系卑亲属;父母;同父母的兄弟姐妹;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;祖父母和外祖父母;叔伯姑舅姨。其顺序及共同继承的规则,由其后各条规定。生存配偶依第1635条的专门规则继承:与直系卑亲属共同继承时,取得相当于一名子女的份额;与父母或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,取得一半;与其后各类继承人共同继承时,取得三分之二;没有其他继承人时,取得全部遗产。法典所说的是夫妻;配偶作为继承人时,泰国土地厅要求出具结婚证明。
遗嘱可以作出不同的安排。法典赋予每个人在身后处分其财产的自由(第1646条);在我们查阅的资料中,没有找到为子女设立保留份额(特留份)的条款。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、权利和义务,专属于其本人的除外(第1600条);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为限,对债务负责(第1601条)。
位于泰国的房产,适用哪国法律?
两套体系彼此呼应。在泰国一侧,佛历2481年(1938年)《法律冲突法》规定,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(第37条),动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律(第38条)。立遗嘱的能力,遗嘱的形式、效力和撤销,则各有其冲突规则(第39至42条)。
另一侧是读者本国的法律。立遗嘱人居住国或国籍国,有其自己的法律适用规则:它可能为整个继承指定一国的法律,也可能像泰国法一样,区分不动产与动产。对于一年中往返于两国之间的人,居所和住所如何认定,可能关系重大。这些规则因国而异,本文不作详述。
子女的权益也是如此。在我们查阅的泰国法律资料中,为子女设立保留份额的规定,但有些国家的法律设有这类保护,内容各不相同;它们是否、以及如何触及一处泰国房产,须由该国的专业人士判断。
两套规则如何衔接,须逐案审查。
泰国1938年的法律区分不动产与动产;读者本国的法律可能另有规则。两者如何衔接,取决于居所、国籍、已订立的文书以及所涉财产:这正是需要同时向本国专业人士和泰国律师提出的问题。
在泰国一侧,遗产税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,只对每位继承人从每位被继承人处所得、超过1亿泰铢(1992.0万元)的部分征税,税率为10%,直系尊亲属或卑亲属适用5%。配偶所得不在征税范围内;非居民外国人仅就位于泰国境内的财产纳税。读者本国是否对这笔遗产征税、如何征税,取决于该国自己的税法,须向该国的专业人士核实。
每种持有方式能传承什么
遗嘱决定由谁接受;产权决定能接受什么。永久产权、租赁产权与外国人配额的具体情况,详见我们的产权指南。关于土地,《土地法典》规定外国人取得土地须依据条约(第86条),泰国土地厅指出,自1970年以来不存在此类条约;但该法第93条为外国法定继承人开辟了一条途径:经内政部长许可,并在第87条规定的面积上限之内,用于居住的为1莱。关于公寓,《公寓法》将外国人持有的部分限制在每栋楼私有单位总面积的49%以内。
| 持有方式 | 法律对身后的规定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永久产权公寓 | 可纳入遗产;外国继承人保留还是转让,取决于其在取得条件和配额方面的情况 | 佛历2522年《公寓法》第19条及第19条之二 |
| 外国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土地 | 须经部长许可,并在第87条的面积上限之内 | 佛历2497年《土地法典》第87条及第93条 |
| 已登记的租约,最长30年 | 属于对人权;能否传承,取决于合同的性质和条款 | 《民商法典》第537、540及544条 |
| 用益权 | 于用益权人死亡时消灭 | 《民商法典》第1418条 |
| 地上权 | 可以继承,另有约定的除外 | 《民商法典》第1411条 |
| 居住权 | 不可转让,继承亦不例外 | 《民商法典》第1404条 |
公寓。法政大学的一份法学学报(2019年)区分了两种情形:继承人符合第19条所列条件之一,但其单位会使外国人持有的比例超出配额(第19条之五);以及继承人不符合任何条件(第19条之七),须在一年内转让。两种情形下,通知方式和须转让的范围各不相同。
土地。第93条规定的程序向法定继承人开放,须经30天的公告;泰国土地厅为这一程序设定的办理目标为66天。若未获许可或超出面积上限,土地须在土地厅厅长规定的期限内转让,期限为180天至一年。
承租人死亡时,租约何去何从。
传统观点认为,租赁属于对人权,于承租人死亡时终止(第537条和第544条)。Tilleke & Gibbins 在分析最高法院第11058/2559号判决(2016年)时,区分了定期租约与以承租人或出租人终身为期的租约:此时能否传承,取决于合同的性质和条款,不能推定。2023年的一项学术研究建议最高法院重新审视租约终止的规则。
人去世之后,实际会发生什么?
遗嘱本身并不会改变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。继承人、任何利害关系人或检察机关,均可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,尤其是在有继承人身在泰国境外时(第1713条);遗嘱也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(第1715条)。第1718条排除了未成年人、无行为能力人和破产人,国籍并不在其列。据曼谷一家律师事务所 ThaiLawOnline 估计,无人异议的申请需三至六个月,之后约一个月取得判决确定证明;在实务中,银行和土地局要求的是泰国法院的裁定,而非外国文书。
就土地而言,继承人也可以向土地局申请登记,土地局会发布30天的公告(《土地法典》第81条)。据泰国土地厅,继承过户费为官方评估价的2%,直系尊卑亲属之间或配偶之间降至0.5%。外国的死亡证明、遗嘱和结婚证明,须译成泰文并经认证后提交。《海牙认证公约》预计于2027年2月28日对泰国生效,适用于公约涵盖的公文书,以及与加入对其有效的国家之间的往来;附加证明书(apostille)证明的是签名、签署人身份和印章,而非文书的内容。最后,第1754条为某些继承诉讼规定了时效,其起算点因当事人身份和诉讼类型而异;这些时效与法定例外如何配合,须在每个案件中具体审查。
“我在国内立的遗嘱,就足以处理我在曼谷的公寓。”
位于泰国的不动产,其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(1938年法律第37条);产权过户须经土地局办理,而土地局要求提交经翻译的文件,实务中还要求泰国法院的裁定。外国遗嘱可以在泰国获得承认;据 ThaiLawOnline 估计,这会使程序多出六至十二个月。
有准备的传承与被动的传承,差别在哪里?
一国一份遗嘱。ThaiLawOnline、RSM Thailand 和 DFDL 都把这视为良好做法:在居住国的遗嘱之外,另立一份仅处理泰国境内财产的泰国遗嘱。这些是律师事务所的建议,须结合各自的情况审视。
有边界的撤销条款。ThaiLawOnline 指出,日后在国外订立的遗嘱中,若写有“本人撤销此前所立全部遗嘱”之类的条款,可能波及泰国遗嘱;该所建议把撤销范围限定于泰国境外的财产,反之亦然。
慎选见证人。两名依泰国法具备资格、既非受益人也非受益人配偶的人:这是最容易满足的条件,一旦疏忽,代价也最高。
完整的档案。产权证、购房合同、资金汇款凭证、结婚证明及其译本:这些是继承人日后必须备齐的文件,在业主生前收集要容易得多。
我们模拟王女士与李先生的情况:朗双的一套公寓
王女士63岁,丈夫李先生65岁,家住上海,冬天在曼谷度过,住在朗双一套以永久产权购入的公寓里。公寓购价3,000万泰铢(597.6万元),用从国内汇出的款项支付。他们的两个孩子都在国内生活。两人在上海已立有一份遗嘱,开篇一条写明撤销“此前所立的一切遗嘱”。
他们提出的问题,正是本文讨论的问题:这套公寓将适用哪国法律;在国内的遗嘱之外,一份泰国遗嘱处于什么位置;那条撤销条款的效力及于何处。子女日后能如何处置这个单位,取决于子女本人在《公寓法》下的情况:这是他们要请教律师的问题,而不是他们想当然的结论。
他们的决定:把产权文件、现有的各份文书和资金汇款凭证整理齐全,交由国内的专业人士与一位泰国律师协同审查;文书的形式和各条款的效力,将在这一框架内一并审视。
模拟情景。此人物并非客户,参数均为工作假设。
我们的数据库能把一处房产放回所在街区
我们的项目档案为所追踪的每个楼盘标注所在街道,已知时也注明交付年份:借此可以了解一栋楼及其周边。档案不能替代产权证号码和土地登记信息,只有它们才能在法律文书中确定一处房产。曼谷几个高端区域各自的生活方式,见我们关于曼谷高端社区的文章;要找到某个楼盘及其街区,不妨从地图开始。
法条未能定论的三个问题
遗嘱的语言。DFDL(2011年)认为遗嘱不必用泰文书写;RSM Thailand(2025年)则认为,遗嘱须以泰文书写,或附泰文译本。我们在所查阅的法典条文中,没有找到关于语言的要求;而提交给土地局的文件,则须经翻译和认证。
承租人死亡时的租约。租约随承租人死亡而终止的传统观点,与 Tilleke & Gibbins 对2016年判决的分析相左,后者按租约的期限和条款加以区分;2023年的学术研究则呼吁重新审视这一规则。
外国继承人继承的公寓。所查阅的资料都认同第19条之五与第19条之七的区分,但在通知方式上,以及在属于“汇入外币”类别的继承人这一情形上,看法并不一致;Tilleke & Gibbins 认为,后者可以保留该单位。
现在就可以做的事
把您在泰国持有的财产逐一盘点,一份产权一份产权地看:永久产权、租约、用益权或地上权,传承方式各不相同。重读现有各份遗嘱中的撤销条款。然后,请您本国的专业人士与一位泰国律师,共同研究同一个问题:您的各份文书如何衔接。
常见问题
外国人能在泰国立遗嘱吗?
能。《民商法典》并未把遗嘱限定为泰国公民专属:外国人同样可以采用法定形式之一,例如在两名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,签署一份注明日期的书面遗嘱。对于位于泰国境内的财产,需要办理哪些手续,应视所选形式和立遗嘱的地点,与泰国律师一同确认。
在泰国立遗嘱,必须请律师吗?
法律没有这样要求,普通书面遗嘱和自书遗嘱都不必经律师办理。不过,遗嘱用什么语言、见证人是否适格、与居住国的遗嘱如何衔接,法典都不会替立遗嘱人安排,律师事务所可以在这些方面把关。
我的子女能保留我在曼谷的公寓吗?
永久产权公寓可以纳入遗产;每位继承人的权利以及保留该单位的条件,须依适用的法律逐项审查。对外国继承人而言,《公寓法》会考虑其本人的情况,以及该楼49%外国人配额中尚余的份额:这需要逐案核实。
泰国征收遗产税吗?
征收,但起征点很高:按2015年的法律,每位继承人从同一位被继承人处取得的遗产,超过1亿泰铢的部分才须纳税。配偶取得的部分不征税;非居民的外国继承人,只就泰国境内的财产承担纳税义务。至于读者本国是否征税,则依该国自己的规则。
在泰国办理继承需要多长时间?
通常需要数月。据曼谷一家律师事务所估计,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,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需要三至六个月,此后约一个月裁定方告确定。这些是执业律师的估计,并非法定期限;据同一来源,若涉及外国遗嘱的承认,耗时还会更长。
方法与来源
来源核实于 2026年10月27日
采用汇率:1元人民币 = 5.020泰铢(按欧洲央行欧元参考汇率交叉计算,2026年10月1日)
- 资料核实于2026年10月27日,金额按1元人民币 = 5.020泰铢(2026年10月1日)换算;换算仅供参考,按精确值计算后取整至百元(百万元以上以万元计,保留一位小数)。
- 本文依据的资料如下:
- 泰国《民商法典》第六编(继承),曼谷都市管理局发布的法典文本。
- 泰国《民商法典》第六编(继承)第1599至1754条,ThaiLawOnline 转载的泰文原文及非官方英译本。
- 泰国总检察长办公室,《泰国法律中的财产与遗产管理指南》,由泰国外交部发布,2022年2月13日。
- 泰国户籍管理局(DOPA),服务指南。
- 泰国国务委员会办公室,佛历2481年(1938年)《法律冲突法》条文表。
- Siam Legal,《法律冲突法》第37至42条(译本)。
- 泰国土地厅,英文服务指南第54号(ENG No.54):外国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,2023年。
- 泰国土地厅,第50号服务手册。
- 泰国政府行政程序门户网站:外国继承人办理土地登记。
- 泰国土地厅:外国人取得土地。
- 泰国国务委员会办公室,关于《公寓法》第19条之二配额的第648/2554号意见。
- Waranya Jenjob,法政大学《研究生法学学报》(Graduate Law Journal),第12卷第2期,2019年。
- Tilleke & Gibbins,外国人继承公寓单位,2013年11月1日。
- Tilleke & Gibbins,不动产租赁权的继承,2017年10月16日。
- 程逸皇家大学《人文与社会科学学报》(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),第10卷第1期,2023年。
- 佛历2558年《遗产税法》(Inheritance Tax Act),2015年8月5日《政府公报》,泰国税务厅副本。
- 泰国税务厅,2015年年报。
- 泰国税务厅,遗产税问答。
- 泰国外交部领事司,加入《海牙认证公约》,2026年。
-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,1961年10月5日《海牙认证公约》缔约状况。
-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,《海牙认证公约》文本。
- 读者居住国或国籍国的继承法律框架:本文未作论述。
- ThaiLawOnline,泰国遗嘱与外国遗嘱,2026年8月6日。
- ThaiLawOnline,遗产管理人,2026年9月30日。
- ThaiLawOnline,外国遗嘱在泰国的认证程序。
- RSM Thailand,泰国的遗嘱,2025年7月。
- DFDL,在泰国订立遗嘱,2011年。
- 《民商法典》各条均以泰文原文和非官方英译本阅读,并与曼谷都市管理局发布的文本及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指南相互核对。
本文仅为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。文中引用的规定均注明日期;采取行动前,请向专业人士确认其是否仍然有效。